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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參考報)
近日,為了促進上市開放式基金(LOF)規范發展,滬深交易所同步發布《關于完善上市開放式基金相關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擬對商品期貨LOF、QDII LOF及小規模LOF實施分類退市安排。據業內人士測算,預計涉及退市的LOF共125只,場內規模合計約261億元,其中小規模LOF約91只,總規模約3億元。整體來看,擬退市產品數量和規模并不大。
LOF是一類既可以在場外銷售渠道和交易所市場進行申購贖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市場買賣的開放式基金。此次規則修訂的核心在于“分類施策”。商品期貨LOF與QDII LOF因標的資產投資受限,階段性高溢價風險突出,交易所為其設置一年以上過渡期,要求最晚于2027年12月31日前終止上市;而連續60個交易日場內資產凈值低于1000萬元的小規模LOF,則不設過渡期,自規則施行日起即觸發退市程序。
值得關注的是,新規在風險提示上做了“前置化”設計。根據新規,商品期貨LOF、QDII LOF自施行日起,場內簡稱前即冠以“*”標識;小規模LOF若連續40個交易日場內資產凈值低于1000萬元,基金管理人須自次一交易日起逐日披露風險提示。
新規直指LOF產品的高溢價炒作問題。根據新規,對存量QDII LOF而言,過渡期的設置給予了管理人充足的退出準備時間,但“*”標識的引入將直接改變投資者的風險認知:此前部分投資者將高溢價LOF視為“稀缺品種”參與炒作,新規實施后,這類產品的投機屬性將被顯著弱化。對小規模LOF而言,1000萬元的場內資產凈值紅線相當于“動態清盤線”。當前部分迷你LOF長期依靠場內少量資金維持交易,流動性枯竭與高溢價并存,新規實施后,這類產品的炒作空間將被壓縮。
從投資者結構看,新規對散戶保護意味明顯。根據新規,滬深交易所要求券商將發布終止上市公告的LOF納入重點監控名單,并通過多渠道加強客戶風險提示;管理人需在關鍵節點提醒持有人可選擇贖回、賣出或跨系統轉托管至場外。
LOF自推出以來,在豐富公募基金產品供給、拓寬居民投資渠道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ETF等交易型工具快速崛起,LOF的場內交易功能逐步弱化,其雙重交易機制的設計短板日益顯現。
在業內人士看來,此次新規實質上是對LOF場內功能的重新校準,商品期貨LOF與QDII LOF的退市,意味著交易所不再為因外部約束導致高溢價的產品提供場內交易通道;小規模LOF的出清,則是對“僵尸產品”的清理。
業內人士進一步指出,對基金管理人而言,新規提出了更高的產品治理要求。過渡期內,商品期貨LOF、QDII LOF的管理人需審慎確定退市時點,避免在高溢價期間退市造成投資者損失;小規模LOF則需密切關注場內資產凈值變動,提前做好轉型或清盤預案。這意味著,基金公司對LOF產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將更為精細。對普通投資者而言,此次新規釋放的信號十分清晰:場內基金投資應回歸凈值定價本源,遠離脫離基本面的投機炒作。
行業專家表示,隨著LOF分類退市機制的落地,場內基金市場的生態將進一步凈化,長期有利于形成“良幣驅逐劣幣”的良性循環。推動上述產品有序退市,不僅將有效防范場內非理性炒作、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也將規范LOF運作管理、促進市場優勝劣汰,助力公募基金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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